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71號
聲 請 人 史雙全律師即被繼承人王坤章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王坤章之遺產繼承人事件,聲
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
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,
加徵十分之五,故為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
條本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