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32號
PTDV,114,司家催,32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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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王德維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程土木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
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程土木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巷0號
)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、報明債權及願受遺
贈與否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程土木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
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,為承認繼承之聲明,如期限屆滿,無繼
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
,歸屬國庫。
被繼承人程土木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亦應於前項期間內,報明
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
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程土木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程土木(男、民國00年0月0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
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巷0號)係聲請人轄區之在臺單身退除役官兵
,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死亡,在臺無任何親屬,不能依民法
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,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
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
第4條規定,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,因被繼承人程土
木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,有公示催告之必要,
為此聲請對被繼承人程土木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權
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,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
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。
二、經核被繼承人程土木死亡,如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
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,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
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,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
外;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
理人,本件被繼承人最後設籍地為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巷0
號,故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,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
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、第97條、第127 條第4 項,非訟事
件法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家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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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