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30號
PTDV,114,司家催,30,20250709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
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李永清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永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李永清(民國50年9月29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
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)之債
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李永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
之日起1年2個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
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李永清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李永清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死
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00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
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
李永清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,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
條第3項至第5項、第127條第4項、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4
條第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