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魏雅苓即魏泳綺
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號
送達代收人 李國龍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樓
之4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
代 理 人 何建慶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號2樓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27樓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
送達處所:板橋莒光○○○00000○○ ○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
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8樓(零售管
理處)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及11
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、168、17
0、186、188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及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
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0樓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4樓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之4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9樓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
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;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 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 9號裁定,自民國114年2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經 查,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106 年10月年出廠)及存款新台幣(下同)623元,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114年3月3日補正狀、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表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 稽。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係106年10月出廠,車齡已將8年,已 遠逾使用年限,堪認幾無清算價值,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, 擬保留予債務人使用,故均不予處分。此外,復查無債務人 有何其他財產,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。
三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
費用及債務,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,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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