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2987號
PTDV,114,司執,52987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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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2987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號32樓  
債 務 人 王琨仁  住屏東縣里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號之24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 分行(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1-2樓)之帳戶內之存款,並 聲請壽險及郵局資料(此部分尚於查詢前尚未產生確定之執 行標的)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。依上開規定,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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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