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52302號
PTDV,114,司執,52302,2025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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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2302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樓、179
            號3至6樓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楊盛達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7樓
債 務 人 許志強  住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(設臺南市)之存款債權。依上開規 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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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