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47936號
PTDV,114,司執,47936,202507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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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93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劉建均劉雅文



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2日所為裁定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  文
原裁定撤銷。
  理    由
一、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分
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。民事
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、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上
開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
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院就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有管轄權,原移送管
轄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,應予撤銷,續行強制執行程序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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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