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54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務 人 許文佑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
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
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,此亦為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
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。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
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
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
文。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
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
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
惟債務人之住所在臺中市潭子區,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-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準此,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