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54號
PTDV,114,司催,54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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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
聲 請 人 巴玖億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本件遺失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事項所載之「附表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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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巴玖億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玖億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