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巴玖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件遺失股票公示催告聲請事項所載之「附表」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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