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33號
PTDV,114,司促,6433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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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江文仁


債 務 人 黃柏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4,412元,及其中51,8
92元,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300元及費用26元,並賠償程序
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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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