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27號
PTDV,114,司促,6427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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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楊家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324元,及其中①
24,082元、②67,864元部分,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、②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楊家偉於民國111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2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
20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76元。
㈡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
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
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
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
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
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82元 楊家偉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67864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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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