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25號
PTDV,114,司促,6325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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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2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彭源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添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張添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64,2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
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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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