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321號
PTDV,114,司促,6321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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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3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林意惠
債 務 人 陳梅芳尚益工程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0,733元,及自民國1
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97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,199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.1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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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