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高啟仁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筱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247,600元,及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。(查狀附LINE對話紀
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,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
日期、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