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181號
PTDV,114,司促,6181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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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8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淑珠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維芙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
代理人劉祈杏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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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益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