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097號
PTDV,114,司促,6097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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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吳念芷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吉明、李麗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聲明(1)、(2)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19計算
利息之釋明文件(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
)及計算式(即按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.47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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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