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茗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105,49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例如: 對帳單、帳務明細及利率約定等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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