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985號
PTDV,114,司促,5985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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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8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黃世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1,584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
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
百分之15)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,帳款尚餘41,584元,及其中
本金39,41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
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
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316元 黃世裕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 002 新臺幣25103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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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