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緝字,94年度,157號
PCDM,94,訴緝,157,20050922,1

1/1頁
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訴緝字第157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甲○○
           之二(
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
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
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
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
行簡式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君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