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○○ 之二(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行簡式審判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94 刑事第六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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