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783號
PTDV,114,司促,5783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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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8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國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奇技襲
擊違約金計收方式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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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