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7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國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奇技襲 擊違約金計收方式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