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754號
PTDV,114,司促,5754,20250725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

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國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