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洪良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,438元,及自民國10
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
.5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1,923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
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
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1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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