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高素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8,899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案外人張凱鈞邀同案外人張東盛即張延福、債務人高素玲
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
計新臺幣188,899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
載。
㈡張凱鈞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高素玲並未
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故高素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凱
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對張凱鈞之債務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張東盛即張延福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死亡,其法定繼承人為
高素玲、張凱鈞(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)、張凱翔(民國111
年10月2日死亡)。
㈣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
,為此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7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899元 高素玲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899元 高素玲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