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鄞建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55,62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
2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(例如:對帳單、帳務明細)
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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