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15號
PTDV,114,司促,5615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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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和臻即李惠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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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