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楊良信
債 務 人 邱馨樂
辛明峯
一、債務人邱馨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,878,544元,
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
27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如對債務人邱馨
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辛明峯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