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11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楊良信
債 務 人 吳鴻興
楊慧玲
送達處所: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號之0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,410,605元,及自民
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295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