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89號
PTDV,114,司促,5589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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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盧薏婷


曹美英

盧宏仁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59,223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盧薏婷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曹美英、盧
宏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
7筆,共計新臺幣183,486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
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
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216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
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
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
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
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盧薏婷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9,2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曹美
英、盧宏仁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
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223元 曹美英盧宏仁盧薏婷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223元 曹美英盧宏仁盧薏婷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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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