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78號
PTDV,114,司促,5578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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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楊惠雄

盧月娥

一、債務人楊惠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,446元,及自民國1
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99計算之
利息,暨每期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
債務人楊惠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盧月娥
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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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