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47號
PTDV,114,司促,554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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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銘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225計算利息之釋明
文件及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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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