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41號
PTDV,114,司促,5541,2025071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倪淑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本件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之
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