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29號
PTDV,114,司促,5529,20250715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林牧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67,108元,及自民國1
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75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1,621元,及其中39,953元,自民國
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