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407號
PTDV,114,司促,5407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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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陳慶隆


送達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巷00號0樓之0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5,475元,及自民國1
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,145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,422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
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,943元,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
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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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