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400號
PTDV,114,司促,5400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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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淑芬即林清中之繼承人間請求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
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
棄繼承之釋明文件,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。
二、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
連帶責任,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故請確認是否更
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
清中之遺產範圍內(連帶)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6,117元,及
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中之遺產範圍內(連帶)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」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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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