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88號
PTDV,114,司促,5388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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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郭書妤
債 務 人 羅翊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,009元,及其中新臺幣1,76
4元部分,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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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