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雨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到院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