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264號
PTDV,114,司促,5264,202507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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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6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雨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到院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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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