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217號
PTDV,114,司促,5217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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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華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1,132元,及其中79
,911元,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之釋明
文件(如對帳單、帳戶明細等)。查狀附帳務明細上欠款項合
計81,065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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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