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邱英哲上 一 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梅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__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