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143號
PTDV,114,司促,5143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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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

法定代理人 邱英


上 一 法人
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梅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__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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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