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087號
PTDV,114,司促,5087,20250701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柯名恩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楊宗賢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217,000元之釋明文件。(
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)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