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林俊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40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俊辰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
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
算說明如下:⒈本金債權:新臺幣24051元整。⒉依契約書第
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
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
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
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
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56元整。(2)延
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
臺幣240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⒊帳務管理費用
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
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
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
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
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
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
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
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
實感德便。
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5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051元 林俊辰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