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倪振唯
施秋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131,024元,及自
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倪振唯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施秋蘭為連帶保證
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,共計新臺幣207,045元整,其利
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
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
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
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
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倪振唯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1,024元,及自民國114
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
國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施秋
蘭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