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佾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85*6*5*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
文件(如:服務申請書),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
款新臺幣16,62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