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35號
PTDV,114,司促,4035,202507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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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許宇捷

許慈倫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林永福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永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永福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繼承人許程揚
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
函、得請求逾新臺幣1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及併陳明本件該
本票之提示日之釋明文件。聲請人已於同年6月5日收受前項
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
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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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