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51號
PTDV,114,司促,3951,20250708,3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
代 理 人 黃莉婷
債 務 人 李惠鶯

徐招賢

一、債務人李惠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947,816元,
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1
2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如對債務人徐招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惠鶯負清
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李惠鶯應向債權人給付6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
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3.5024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
金,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14計算之
利息,暨逾期利息部分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0.35145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0.7029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給付1,947,816元及其利息、違
約金。觀諸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111年12月29日簽訂之貸
款借據契約,兩造約定:貸款逾期時,就違約金部分:未按
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繳息
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故債權人請求逾
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,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此部 分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