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83號
PTDV,113,訴,683,202507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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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683號
原 告 曾榮俊
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
劉晉睿
被 告 廖銀

廖維德 遷出國外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兩造共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,所得價金按
附表一、二「應有部分」欄所示比例分配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、被告廖銀雄負擔三分之一、被告
廖維德負擔三分之一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   
一、原告主張: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
為兩造所共有,系爭不動產不屬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
目的而不能分割之共有物,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約定,
自屬得隨時請求分割之共有物,惟兩造迄今無法協議決定分
割方法。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部分為2層樓透天厝建築,僅
有一個出入口,兩造無親屬關係難以同住,是以原物分配顯
有困難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 在此限,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 產為兩造共有,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、二所示,而附 表一所示之土地為附表二所示建物之基地,且該土地及建物 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,不能分割之情形,兩造間亦未訂有不 分割之期限,復無不分割之協議,但又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等



情,有系爭不動產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4 9至253頁),參以被告於調解程序及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未 到場,堪認兩造不能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,依首揭法條規定 ,原告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,於法有據。
 ㈡又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。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民法第824條第1 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,附表二所示之建物為2層樓透天建築( 3層樓為增建),僅得由1樓大門出入,無其他出入口等情, 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、現況勘測複丈成果圖及系爭不動產現 況照片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85、195、225至227頁),足 徵附表二所示建物之第2、3層,須經由屋內之樓梯及一樓之 大門出入,並無獨立之對外出入口,依系爭不動產之客觀狀 態,顯無法經由分割成數專有部分歸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 ,維持作為住家使用之基本機能,是如予原物分割予各共有 人,將難以達到各自有效使用之目的,經濟上勢有重大減損 ,且原告自陳兩造無親屬關係難以同住等語,堪認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。又附表一所示土地乃附表二所示建物之坐落基地 ,性質上顯無從為原物分配,足見系爭不動產確實不宜原物 分割。是本院考量前揭因素暨兩造之利益,併斟酌系爭不動 產屬透天厝之型態、使用情形、發揮系爭不動產分割後之經 濟價值等一切情狀,認應以變價分割,並將賣得價金按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方式為適當。
 ㈢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,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 ,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即變賣系爭不動產,將所得價金由 兩造按附表一、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取得為宜,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    
四、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,本質上並無訟爭性,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。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,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,本院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,顯失 公平,而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,較為公允,爰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但 書、第80條之1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仲敏附表一:
土地部分: 備考  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應有部分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地號 1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895 17.68 曾榮俊1/3 廖銀雄1/3 廖維德1/3 2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905 86.33 本筆包括法定空地
附表二:
建物部分: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(平方公尺) 合計 應有部分 備考 1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0號)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:31.98 二層:40.18 騎樓:8.20 合計:80.36 曾榮俊1/3 廖銀雄1/3 廖維德1/3 門牌整編為環城北路231巷2號 2 暫編建號1026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0號)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地號 一層:38.13 二層:38.13 三層:78.13 合計:154.57 曾榮俊1/3 廖銀雄1/3 廖維德1/3 門牌整編為環城北路231巷2號。(801建號建物增建)未辦保存登記建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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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