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90號
抗 告 人 謝松政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温明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對於民
國114年5月1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,提起抗告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,500元,惟抗告人尚未繳納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50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
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