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潘順居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追 加原告 劉玉梅 劉慶峯 劉育璋 劉麗惠 劉麗玉 劉石音 劉蔡玉珠 李清祿 李碧月 李福全 李錦丹 李煜元 李昌霞 李秀霞 李偉廷 李偉誠 李英禎 李林美麗 邱春明 邱琮仁 邱鈺婷 黃寶昌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0號 黃春鄉被 告 林仲信 林梅昭 林仲勝 李癸樺 李雅玲 李秋錦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盛衛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○0號 被 告 李雯源 住同上 劉美雲 劉美雅 劉民育 劉民治 劉品慧 劉仁傑 劉淑瓊 劉仁德 劉辜金鑾 李瑞明 李瑞雀 李瑞蘭 李雅婷 李志豪 李雅蓉 譚玉華 許劉錦鳳 劉秀琴 楊劉秀魁 傅枝福 林子涵 林玉書 傅誼紾 傅麗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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