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返還借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80號
PTDV,113,訴,180,202507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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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80號
原 告 曾榮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
9,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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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