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3年度,101號
PTDV,113,消債清,101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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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曾裔棋


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曾裔棋自民國114年7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
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
例所定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
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(下同)1,81
3,970元,有不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3年8月間,與最
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
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,惟調解不成立。又聲請人未經法院
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
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
資料表、老人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,並有本院
調解程序筆錄可稽。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,
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已退休,每月領有勞工保險
老年年金給付19,014元、殘障津貼4,049元,另於自家修改
衣服,每月淨所得約為10,000元,每月收入合計33,063元,
有聲請人陳報狀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及領取補助款存摺影
本可稽,堪信屬實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
必要支出共為29,079元,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應
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
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,為計算
基準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,尚餘14,445元(
計算式:33,063-18,618=14,445),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
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產
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保單資料可
考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,而聲請
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6,647,537元,亦有債權人滙豐(台
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騰邦投資有限公司、第一金融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
債務還款分配表可考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能清償之虞之情形,而有清算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聲請
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
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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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