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李驊佩即李懿韖即李明珠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耀德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姍姍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王文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;
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,但法院裁
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
裁定,自民國113年8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查如
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,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
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,於114年6月25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3司
執消債清字第4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,債權人對於處分
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。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,認不召集
債權人會議,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,爰為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
附表:
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險金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檢查保險金新臺幣(下同)2,500元,經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交到院。 保單 一、債務人提出現金2,730元,代繳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: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、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,系爭保單為傷害保險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。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之款項,非屬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」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非屬清算財團,不列入分配。 二、債務人提出現金114,944元,代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: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、同年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,系爭保單為健康保險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。上開債務人代繳保單解約金款項,非屬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」第13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所定由保險人解交法院之案款,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,非屬清算財團,不列入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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